2008年9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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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設計的基本原則
  資訊設計,簡稱ID,其很難被定義,且時常會有其他的名稱。我將在這裡提出一些定義。Hurlburt 指出:像資訊設計、視覺傳達甚至平面設計在其涵義中是十分寬廣的,以致於要精準地利用這些名詞來描繪出其具體功能是不太可能的。資訊設計一詞時常被用來涵蓋非有說服力的二維設計的領域。
  在1978年,Easterby 和Zwaga正幫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資訊視覺化會議進行編輯,他們提供了一個定義。在序言的部分他們提到:資訊呈現涉及一系列廣泛的專業團體關注其發展和使用。Marsh 論述傳達設是為了訊息得以運作並提出在藝術和設計方法之間的明確區別。他評論說,藝術的方式力求完美,而設計方法力求在有效成本效益下達到實用性。通過設計規劃儘可能地減少修改和編輯需要。方法會造成最終產品很大的不同,每一個都有自己的使用方法。
  Wileman在1993年指出:只有當傳送訊息開始傳送時,傳達可能被稱為成功。視覺模式如同文字模式一樣真實。“在這裡”的視覺模式包括各種視覺語言,而文字言辭方式包括文字語言。因為解決任何資訊設計問題的方法是透過手段和使用者限制之間的互動,而使用者限制是由Flach和Biominguez首先討論的使用中心設計。根據他們具體設計的成功取決於兩套協調限制:資訊以適當的方法來行動,並採取行動的手段與適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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